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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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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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有新人 | 吴灵姝:草木本心 布上青花******
【开栏语】
习近平总书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即日起,荔枝新闻推出双语微纪录片《非遗有新人》第二季,追寻千年文脉的足迹,讲述薪火相传的故事,感知国潮风起的澎湃,让非遗在新时代绽放新光彩、闪耀全世界。
“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
不同于锦缎的华贵明艳,蓝印花布自有一份沉静清雅的美好,素朴明净的意蕴,凝结的是百姓的生活向往,承载的满是民风民俗的温情。张仃赞其“有一种清新之气,自由之气,欣欣向荣之气”。
南通滨江临海,素来盛产棉花。时至明清,又逢蓝草遍植崇川福地,染坊遍布乡间集镇。蓝印花布在此得以繁盛,形成了“衣被天下数百年”的景象。历经岁月沉浮,蓝印花布虽盛况难再,却依然在这里代代传承下来,南通也被称为“中国蓝印花布之乡”。吴灵姝就在这里长大,如今也从父亲手中接过了传承蓝印花布技艺的接力棒。
蓝白之韵,人生底色
土生土长的南通姑娘吴灵姝,从小便浸染在这质朴素雅、蓝白交织的世界之中。对于小灵姝来说,印象最深的莫过于奶奶演示纺纱织布的娴熟手法和父亲终日围着蓝印花布的忙碌身影。
父亲吴元新自16岁进入印染厂工作开始,就与蓝印花布正式结缘,在守护蓝印花布的道路上行且愈坚。1996年,吴元新更是辞去工作,一头扎入蓝印花布博物馆的创建之中。这是一条抢救蓝印花布的艰辛道路,同时间赛跑的吴元新很难抽出时间好好陪伴女儿。小灵姝对此很是不解与委屈,蓝印花布都在生活中被淘汰了,为什么父亲却把所有的时间都给了它呢?蓝印花布难道是父亲的儿子吗?
“蓝印花布不是我的儿子,是你爷爷的爷爷的爷爷,它最大,你懂吗?”这是父亲的回答。尽管似懂非懂,但吴灵姝却是深深地记住了这句话。大抵在这时,小小的蓝白花种已悄然撒进吴灵姝心间,只待日后破土开花。
“其实,蓝印花布对于那时的我来说是熟悉而陌生的。”吴灵姝坦言幼时并未系统学习蓝印花布技艺。但在父亲的引导下,吴灵姝从小就培养出了对绘画的兴趣,练就了扎实的技能。这也为吴灵姝日后学习蓝印花布技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布上青花的灵动绽放积淀了养分,为靛蓝人生的自由起舞积蓄了力量。
大学时期,吴灵姝学习的是设计专业,心中的蓝白花种在滋养中破土。吴灵姝有更多机会去了解传统文化与工艺,也愈加体会到蓝印花布的魅力。大三在韩国建国大学交换时,吴灵姝在图书馆翻阅传统印染的书籍,蓝印花布的介绍跃入眼前。刹那间,自豪、激动与喜悦交织,吴灵姝在第一时间给父亲打电话分享。这一次与蓝印花布在异国他乡的遇见,更让吴灵姝清晰看见蓝印花布的价值。
在北京上学的吴灵姝最初曾考虑留在北京,首都天地广阔,亦能为蓝印花布的传扬做贡献。但得知女儿这一想法的吴元新,很是忧心:如果深受家学陶冶的女儿不能潜心传习蓝印花布技艺,这一门技艺恐难有后继。吴元新遂求援于冯骥才、韩美林等大家。受到各位名家的真诚鼓励,更深感父亲多年坚持的不易,吴灵姝在完成研究生学业后,最终做出了回到南通,跟随父亲从头学习蓝印花布技艺的决定。
布上青花,清丽绽放
蓝印花布技艺主要分为刻板、刮浆、染色、刮灰、晾晒五个步骤。刻板即以刀为笔,将纹样刻于纸板,讲究笔断意连,以镂空标记白色花型。其后,将刻好的花板附在白布上,防染浆从纸板上刮过,镂空处的布面便贴上一层防染浆,在染色时方能不被上色。染完晾干后再以圆口菜刀刮去防染浆,白色花型显露。最后经过清洗晾晒,洗去浮色,一块雅致的蓝印花布才算是制成。
对于从小就在染坊中长大的吴灵姝来说,这些工艺似乎该是趁手的。但其中的不易只有真正上手了才能体味,当中的门道,只有练出了手感才能窥见。比如,刮浆时将防染浆抹在纸板上,一个看似简单的动作,刚开始练习的吴灵姝却是不得其法,刮坏了不少纸板,既心痛又心急。破解之法何在?唯有勤练与坚持。
耐住寂寞,不怕受挫,战胜放弃的念头,才能熬过日复一日反复练习的枯燥。历经手肿、起泡、出血等修炼之苦,走完三年多的磨练,全流程的技艺方能称得上合格,方能算是真正推开了蓝印花布精湛技艺的大门。而入门后的探秘是终身的修行。“这是一直在路上的过程,蓝印花布的历史那么长,需要学习的还有很多很多。”吴灵姝说道,带笑的眼中流露着坚定。
也是在日日研习中,吴灵姝愈加感受到蓝印花布的独特韵味。蓝印花布纹样的鲜活正是源于手工,这是机器无法达到的。手工刻板的每一次下刀,都是匠人“铸魂”的一步。同样的花纹,不同人刻出来的气质并不统一,同一人每一次的呈现也不尽相同,细微处的调整皆为匠人情思的写照。再言冰裂纹,其千变万化的美亦是在手工操作中形成。刮浆后,防染浆在阴干的过程中自然形成裂纹,染液便在染色时随着裂缝渗入,生出美丽冰纹。每一份冰纹都可谓独一无二,堪称蓝印花布的灵魂。
初心不忘,锐意出新
在打磨技艺的同时,吴灵姝也在积极寻求创新,期望让蓝印花布再次走进人们的生活中,让现代人感受蓝印花布的美好。颜色上,不囿于蓝白两色,通过改变晕染次数,丰富了由浅到深的色系。材质的改变则是另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在轻薄的真丝、厚重的羊绒等材质上的探索均有成功,打造的创新产品也赢得了年轻消费者的喜爱。
对于吴灵姝的创新,吴元新在赞赏的同时,更为操心的是拉住传统的这根“风筝线”。“我就像放风筝一样,我要把传统的这根线拉住了。这样,无论女儿怎样在时尚与现代中放飞,都不会丢了根。”
父亲的殷殷教诲,吴灵姝记得真切,亦有自己的思考。刻了花板,用上黄豆粉、石灰粉等去刮浆,再用蓝草染色,便是蓝印花布了吗?传承人该坚守的不止是手工的外在形貌,更为重要的守住蓝印花布的神韵与精髓。点线面结合是蓝印花布的特色,如何将点线面通过排列、节奏、韵律等手法做好组合,展现东方之美,是吴灵姝乐于钻研与坚持探索的方向。“传承人先把技艺守好,才能去创新,这样的创新才有意义,这样的创新才不离本心。”
青出于蓝,芳芽又生
传承之路不止是守艺与创新,更有蓝印花布的收集、保护与研究,各地传承人群的培养,蓝印花布文化遗产的宣传与发扬……这条长路,吴灵姝是同家人相伴而行的。95岁的祖母演示起纺纱织布依然娴熟,父亲更是一路前进的严师益友。在家庭氛围的感染下,丈夫倪沈键放弃金融工作,毅然加入到蓝印花布的传承中,同吴灵姝相携相助。随着两名女儿的出生,蓝印花布的守护更添新生力量。
“两个女儿的名字是文化学者冯骥才先生起的,一个叫抒染,一个叫美印,既是抒发对祖国美丽印染大业的情感,也是对她们的美好寄托。”今年正值虎年,吴灵姝的大女儿刻了老虎纸板。这一纹样也受到许多小朋友的喜爱,他们纷纷用这一纸板,做了老虎纹样的蓝印花布方巾。新的蓝白花种已在更广阔的天地间播撒、生长。
(本期编导/姜弘毅 张紫珺文稿/张紫珺摄像/李慧 彭超剪辑/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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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